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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5-11 浏览次数:1547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广纳社会人才,改善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征得人社部门同意,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机关、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康复教育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和康复医院筹备处合同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聘  用


第四条 被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用合同期满按聘用对象表现确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具备拟聘用岗位所需的学历和年龄要求;

3、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4、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市残联综合部根据党组理事会研究的招聘计划向社会公布聘用岗位及聘用条件;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3、综合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配合主管领导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等环节的考核评议;

4、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提交理事长审批;

5、党组理事会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并分配到机关各部室、所属二级机构;

6、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聘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期限;

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岗位纪律;

4、岗位工作条件;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8、经双方商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3年,首次聘期含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如岗位需要,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岗位任职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或应聘其它岗位。

第十一条 首次聘用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四章  聘用期间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月向聘用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并实行每年浮动的激励机制。

1、试用期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内不办理社保);  

2、转正后工资待遇:基本工资1800元/月(不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含个人缴纳部分);

学历工资大专毕业生150元/月,本科毕业生200元/月,研究生240元/月;

工龄工资连续工作1-2年(含1年)100元/月,连续工作2-4年(含2年)150元/月,连续工作4-8年(含4年)200元/月,连续工作8年(含8年)以上260元/月;

岗位级别工资4级100元/月,3级150元/月,2级210元/月,1级270元/月;

通过自学考取相应证书,并符合单位岗位设置需求,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初级100元/月,中级200元/月,高级300元/月;

全勤奖100元/月,精神文明奖200元/月。

具体内容见《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结构等级工资制实施方案》

3、首次聘期结束,签订续聘合同的以上各类人员工资待遇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五章  聘用期间的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由开封市残联综合部统一免费管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用人单位管理。须按规定交纳相应的费用,参加党、团和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在聘期内考勤、评选先进等与在编人员相同,年终考核连续两年优秀的晋升一级岗位工资,并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为聘用人员建立人事档案,用人部室及用人单位协助将受聘人员的考核评议、鉴定、奖惩、工资及职务变动等材料及时送综合部归档。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残联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如已受聘,由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要求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关于病、事假相关规定按《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汴残联﹝2014﹞113号)执行;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工作规定或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8、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景,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公共财物、文字资料,在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管理工作的,还应经市残联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用人单位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残联综合部负责解释。

 

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可以向综合部反应,由综合部汇总提交理事会研究修改。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