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1160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
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提前干预。
问:什么是未成年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问: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应当采取哪些管理教育措施?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予以训导;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标注: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也可以采取上述管理教育措施。
问:什么是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问: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标注: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
问:哪些情形可以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未成年人被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后还能返回普通学校就读吗?
经过评估后可以。
1.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
2.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或者解除闭环管理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或者解除闭环管理。
3.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其不愿意转回原学校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问:未成年人被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后学籍在哪里?还能正常毕业吗?
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根据其实际情况,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由专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问:哪些情形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达到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
2.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3.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4.采取暴力、羞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5.妨碍阻挠矫治教育措施实施或者放任不管等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1.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
2.组织网格员、社会组织等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3.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台账,对出现失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并给予帮助;
4.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5.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6.发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7.协助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问: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1.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树立优良家风;
2.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3.督促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返校学习,及时查找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
5.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6.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7.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支持、配合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教育;
8.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矫治教育措施;
9.协助司法机关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问: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1.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其抗压能力,预防和解决未成年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2.预防未成年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3.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5.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6.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隐患;
7.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管理教育,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问: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会为他们保密吗?
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包括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者出具相关证明。
例外情形: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并且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进行公开引用。相关经办人和查询人应当依法签订保密协议。
问: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安置?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标注: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人犯罪预防、不良行为的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