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09-29 浏览次数:1045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操作规范
(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2、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汴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由市残联负责办理。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情况审核,由同级残联负责办理。
(四)审批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差额人数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开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残疾职工花名册;
(2)残疾职工工资表;
(3)残疾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4)新增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5)新增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则提供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
以上(2)至(4)项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市本级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371-23980179
投诉电话:037125962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