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127号、《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开封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决定对全市用人单位201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汴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二、年审资料
(一)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未领的单位到市“市民之家”二楼B区残联窗口领取) 。
(二) 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新证)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用人单位与在岗残疾职工依法签章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三)在岗残疾职工缴纳的2014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收缴机构开具的缴纳证明。
(四)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014年度河南省企业财务报表;2014年度本单位全体职工1、6、12三个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工资单原件)。
(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及编外人员名册;2014年度本单位全体职工1、6、12三个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工资单原件)。
(六)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三、 年审机构
市区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年审。各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审。
四、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时间:2015年4月1至5月31日
市区年审地点: 郑开大道和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二楼B 区残联窗口。
电话:23980179
各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地点以当地县公告为准。
五、处理办法
经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6%安置比例的并和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经年审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市区区域内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4-10月份,按税务渠道,到主管地税征收大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9月底前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次性足额交到市财政局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应交金额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规定,除限期补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仍拒不缴纳的,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汴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
二、年审资料
(一)用人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年度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未领的单位到市“市民之家”二楼B区残联窗口领取) 。
(二) 在岗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新证)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章的用人单位与在岗残疾职工依法签章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复印件。
(三)在岗残疾职工缴纳的2014年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收缴机构开具的缴纳证明。
(四)依法纳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和其他经济组织:2014年度河南省企业财务报表;2014年度本单位全体职工1、6、12三个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工资单原件)。
(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及编外人员名册;2014年度本单位全体职工1、6、12三个月份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工资单原件)。
(六)各种报表以法人单位为基本填报单位,不得在系统内合并填报。
三、 年审机构
市区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年审。各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由各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年审。
四、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时间:2015年4月1至5月31日
市区年审地点: 郑开大道和三大街交叉口“市民之家”二楼B 区残联窗口。
电话:23980179
各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时间、地点以当地县公告为准。
五、处理办法
经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6%安置比例的并和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保险,并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经年审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市区区域内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在4-10月份,按税务渠道,到主管地税征收大厅,办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9月底前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次性足额交到市财政局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应交金额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规定,除限期补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对仍拒不缴纳的,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