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对象
来源:开封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1979
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对象
(一)凡我省境内下列刑事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
2、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3、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他刑事被告人。
(二)赡(抚、扶)养、公伤、追索侵权赔偿或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
(三)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 (抚、扶)养等有关公证事项,本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公证服务费的公民。
(四)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者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 可以申请减费的法律服务。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除第五条外上述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掌握。